第一条
本单位为切实加强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本单位网络音乐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二)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本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音乐进行实时监管。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音乐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本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音乐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六条
网络音乐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我公司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音乐,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